与公司合作开拓年保费为350万元的核心项目,约定的持续性分成却被单方终止?一审法院公正裁判,二审法院却用未经质证、与本案无关的协议做出改判?五年维权已走完所有司法程序,普通人到底要如何做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荆州区院依法裁判 彰显法律公平
2018 年年初,庞女士与湖北大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合作开拓洪湖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项目,约定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项目未成前,庞女士提供不可替代人脉资源、参与重要决策、自担部分差旅费用,公司未向庞女士支付任何报酬。项目成功后,公司于2018年年底,出具加盖公章的《风险管理绩效分配意见》,是对该合作项目成果的认可,而非简单的、一次性劳务报酬约定。协议明确约定:庞女士的年度佣金按保险公司一定比例净保费计算,无终止期限和解除条件。
但之后大某公司却拒不支付相应分成,庞女士无奈之下于2021年9月10日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可双方是合作关系的事实,认定《绩效分配意见》为独立有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判令大某公司支付2019至2020年欠付佣金80804.55元,并继续履行后续年度分成。
大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荆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查明的事实也与一审完全一致,主审法官陶某学却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改判,维持2019至2020年欠付佣金的判项,但撤销“继续履行后续年度分成”这一核心内容。
二、荆州中院改判引质疑 判后拒答疑 信访拒回复
庞女士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聘请了十余名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了二审判决书(荆州中院(2022)鄂10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发现至少4处有争议的地方:
1、证据使用方面:二审将2020年《劳动服务协议》作为定案依据,而该协议未经法庭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说明,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逻辑推理方面:判决书将两份毫无关联的2020年《劳动服务协议》(未质证)与2018年《绩效分配意见》(双方质证)判定为因果关系,却未说明任何推理过程与理由。事实上,《劳动服务协议》未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核心条款,系大某公司以“财务管理需要”为由签订,非双方真实意愿体现,该协议仅有合同之名无用工之实。协议更是与双方已经质证的、2018年签订的核心证据《绩效分配意见》毫无关联,两者标的完全不同,一个是基于成功合作项目的利润分成,一个是缺乏有效约定、无需实际履行的劳动协议。两份合同在内容约定、时间先后上均无对应逻辑,无法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3、程序操作方面:判决书对于双方认可且依法质证的核心证据,2018年《绩效分配意见》不采纳,也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及《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相悖。
4、法律适用方面:判决书中把未质证的2020年《劳动服务协议》作为证据使用,把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判定为模糊的劳务关系,案件性质认定与事实不符。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8条六种主要情形之民事适用法律错误条款(之一即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合;之二即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2024年16号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判后答疑,正面回应当事人诉求。但庞女士多次向荆州中院申请答疑,仅在相关部门干预下进行了三次形式上的答疑,八个重要疑问均未得到实质回应。
第一次答疑,主审法官陶某学仅明确表示“我没有判决双方是劳务关系”,就不再回复。但二审判决书模糊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导致湖北省高院、荆州市检察机关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驳回再审申请及检查监督。第二次答疑因陶某学退休,现任庭长拒绝答疑,程序转为信访接待,仅记录问题无实质回复;第三次答疑,荆州中院杜某未用法律和事实回应质疑,仅机械重复判决书内容。后续庞女士继续申请答疑,荆州中院就不再接待。2024年8月16日,庞女士就判决书中8处有争议的地方,向荆州中院副院长范某反映,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还出现了中院责令区院召开听证会,在申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终止信访程序的情况。
庞女士认为,荆州中院未能对判决书中的质疑进行正面回应,也未对信访申诉作出任何答复,使得她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产生了难以消除的质疑。
三、依法维权 前路艰辛
五年维权路,庞女士多次奔波于北京、武汉等多地司法机关,承受无尽压力,只为追求一份公正。这场纠纷核心是一份书面承诺的兑现,庞女士倾尽心血开拓业务,公司单方违约;一审依法裁判,二审却用未质证的证据改判,判后拒不答疑、信访拒不回复,既违背法律规定,也损害司法公信力。
期盼湖北省高院能够立足全案事实,审视二审裁判的问题,通过再审或直接改判,还庞女士一个公正,还一份承诺应有的分量,让每一份付出都能得到认可,每一份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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